第十九章 脚手架
说 明
一、脚手架工程
1、凡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均按本定额执行。
2、本定额适用于檐高在 20m以内的建筑物,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突出主体建筑
的楼梯间等高度,前后檐高不同,按平均高度计算。檐高在 20m 以上的建筑物脚手架除按
本定额计算外, 其超过部分所需增加的脚手架加固措施等费用, 均按超高脚手架材料增加费
子目执行。构筑物、烟囱、水塔、电梯井按其相应子目执行。
3、本定额已按扣件钢管脚手架与竹脚手架综合编制,实际施工中不论使用何种脚手架
材料,均按本定额执行。
4、高度在 3.60m以内的墙面、天棚、柱、梁抹灰 (包括钉间壁、钉天棚 )用的脚手架费
用套用 3.60m 以内的抹灰脚手架。 如室内 (包括地下室 )净高超过 3.60m时,天棚需抹灰 (包
括钉天棚 )应按满堂脚手架计算,但其内墙抹灰不再计算脚手架。高度在 3.60m 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