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莱芜市财政局
莱劳社〔 2009〕63号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局、
财政局,雪野旅游区党群人事劳动保障部、建设规划环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
位:
现将《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莱芜市农民工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或本建设项目)的全部职工(含
农民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