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防灾管理,有
效抗御地震灾害,保障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区的建设
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内中小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抗震设
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的
地区。
本办法所称非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小于六度的
地区。
第三条 [抗震设防强制要求 ]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必须依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设
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 [执法主体与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