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7 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已于 2003年 7月 1日经第 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 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 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
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