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2007 年 4月 1 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1. 文件内容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 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
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 2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需要进行节能登记管理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实行节
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
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 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 (见
附表)
3. 需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