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 5 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 规范核定征收工作, 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53 号)规定, 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
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
收。
(一)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2006年 12月 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
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 2007 年 1 月 1 日后符合土地
2
增值税清算条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