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最新指导意见
(2012 年3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 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 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 《解释》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已经明确了拟购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
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
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性质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一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