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政办发 [2014]3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
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以
下简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
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
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
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
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
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
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