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2117000-20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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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为落实《上海市绿化条例》( 2015 年 7 月 23日上海市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六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绿化审批标准,鼓励建设项目
的平屋顶实施绿化,现就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制定如下:
一、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
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
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 30%。
二、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面积超过 30% 的部分,可以按照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本
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容
( 2014)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仅对建筑外立面
或建筑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未拆除),不作屋顶绿化
要求。
四、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筑为平屋顶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