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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 (80)城发科字第 207 号文的要求, 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 《城
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 CJJ 37 —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
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
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 年 3月 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
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
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