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2000 年版 )。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
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 15% 。
江苏省根据 2000 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
[2000]283 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 以下工程按 2000 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
5%;±0.00 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
书馆工程均按 2000 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
馆按定额工期调减 15%。
(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 ±0.00 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 5%;
±0.00 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