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责
1. 0. 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
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 0. 3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 0. 4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