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移交)目录
DB13(J)35—2002
廊 坊 市 建 设 局
说 明
一、《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目录》是按照《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河北省工程建
设标准 DB13[J]35—2002)印制,统一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购买,不得复制和翻印。建
筑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和实用表式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建筑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按立卷要求归类,应齐全、准确、
真实,有关责任方签字盖章。工程资料文本手工书写的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对工程资
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间进行保存。各单
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程档案记录整理专职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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