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
(1989年 3月 29日工总经字 [1989]8 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
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续建、引进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
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
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1)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
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
款专用。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