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
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 (以下简称住宅小
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
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
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
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