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旧的)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水平, 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 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测试验收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 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
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 工程师 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
益。
1.0.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