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与评定
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 、小( 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 “合格 ”、 “优良 ”两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
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
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