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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关于切实加
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 2007〕123号),加强工作指导,
增强信息沟通, 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县公共机
构节能工作开展,确定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应确定 1 名副科
级干部为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变更,请在变更时通知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
第三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或计划, 督查本部门节能工
作落实。
(二)分析、整理本部门能源消耗状况和特点,按季度(次季度
首月 5日前)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 7月和次年 1月 5日前分别报
半年、全年能耗数据分析报告。
(三)收集、传递本部门节能工作信息,总结并上报本部门节能
工作典型和经验到县机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