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 [2004]32 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
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黄 发布时间: 2009-3-18 点击次数 :1086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建 [2004]32 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烈度取值, 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
评价成果,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
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
《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建 [2002]97 号),结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我市各镇
(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如下:
(一)下列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10g)
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