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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 2006 年 6 月 28日第 2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公平税负, 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
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
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