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一、监理的由来与发展
1988年 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 。对建设监理的范围、对象、监理
的内容、开展监理的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选择了八个城市和部委开始了监理试点。
1996年监理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监理应当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
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建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
的建筑工程范围。
建设部 2001年 1月发布了第 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在这个规
定中明确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
者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