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排烟
(1)高层建筑排烟
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面积超过 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一个房间超过
50m2或总面积超过 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中庭设排烟系统。
(2)多层建筑排烟
公共建筑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 40m 的内走道,面积超过 300m2且经常有
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一个房间超过 50m2或总面积超过 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的地下室、中庭设排烟系统。
(3)排烟设施
①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设自然排烟。
②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设机械排烟。
③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④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 (前室门、 封闭楼梯间门、 房间门)
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 距可燃烧物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