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一、一般规定
1.1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
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1.2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工
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1.3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
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4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
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工
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管道、分、集水器、阀门、管件、隔热 材料等的质量;
2.管道、阀门等安装质量;
3.隐蔽前水压试验检查验 收;
4.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 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5.中间交接质量检查验收;
6.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