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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
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
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
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对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下
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