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指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工作, 加强保障性
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9]291 号)及
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
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1.0.3 完成分套验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未经分套验
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
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0.4 本导则与《唐山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应结合使用。
1.0.5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除执行本规则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