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第 3 期 总第 19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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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有其所 ”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 ,理应列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
基本的住房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共品 ,应由政府承担其
供给责任 。基本住房保障具有不完全的不可排他性 ,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 “拟公
共品 ”,具有一定限制和一定竞争性的 “拥挤类公共品 ”,政府是其供给主体 。由于
基本住房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所以制度上不可排除被任何社
会成员获得 。但可以通过设计这一公共品的供给机制来实现主要针对中低收入
阶层供给的目的 。对照现实状况 ,我国的基本住房保障尚未真正纳入社会保障
学术争鸣
本期主题 :民生关怀下的公共廉租房 3
公共廉租房建设中的政府功用
□钟茂初
水平 ”、“基本 ”的保障 ,“安居 ”只能保障弱势群体 “人
人有房居所 ”,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