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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 20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
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
理 "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
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
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 复杂程度、 规模大
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作业内容参见
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