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
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 3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
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
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 并应具备以
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