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4 年 6 月 22 日经第 1 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规范公路、 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
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
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