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1]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4 月 6 日经第 7 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 年 5 月 9 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
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 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
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
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