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
3 排水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依照实际地形,选择
合适的位置,将地面水和地下水排出路基以外。
3.1.2 本章 3.4 节和 3.5 节均包括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
3.1.3 跌水、急流槽、水簸箕等其他排水工程可按照本章 3.5 节的标准进行评
定。
3.1.4 沟槽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
3.1.5 排水泵站明开挖基础可按照 6.7 节或 6.10 节的标准进行评定。
3.2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3.2.1 基本要求
3.2.1.1 管材必须逐节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2.1.2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 5MPa以上时,才可进行管节铺设。
3.2.1.3 管节铺设应平顺、稳固,管底坡度不得出现反坡,管节接头处流水
面高差不得大于 5mm。管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等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