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 6 月 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09 年 6 月 13 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
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 ,省、自治区、 直辖市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省道) ,
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
结首都与各省、 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 联结各大经济中心、 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
和战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