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2.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
2.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门窗向外开,道路要
畅通;
2.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 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应配备一定数量
的消防器材;
2.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
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