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
2007-09-04 3:22:10 浏览量:
(2003年2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
003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相协调、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
并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促进 清洁生产,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