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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 1999]第 1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 1998]213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
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 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 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
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
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
本标准交纳。
三、 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