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1988年 8月 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 8月 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根
据 1994 年 1月 1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07 年 11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 200 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 合理使用城市
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 2 层和 2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
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
第三条 两栋 4 层或 4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至少 1 栋为居住建筑) 的间距,采用规
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