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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 木 工 )
1. 一般规定
1.1 高处作业时,材料码放必须平稳整齐。
1.2 使用的工具不得乱放。 地面作业时应随时放入工具箱, 高
处作业应放入工具袋内。
1.3 作业时使用的铁钉,不得含在嘴中。
1.4 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如手柄有无松动、断裂等,
手持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应试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时戴绝缘手套。
1.5 使用手据时, 锯条必须调紧适度, 下班时要放松, 以防再
使用时锯条突然爆断伤人。
1.6 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任意乱放。不得存
放在在施工程内,木材码放高度不超过 1.2m为宜。
1.7 木工作业场所的刨花、 木屑、碎木必须自产自清、 日产日
清、活完场清。
1.8 用火必须事先申请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
2. 横板安装与拆除
2.1 模板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