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
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 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
劳务分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
筑的改建、扩建、 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
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 具备劳务施
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
分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
易中心),该中心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
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