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京建施( 2009)8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
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
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
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
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
和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