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
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