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管理,提高设备管
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单位和事业部设备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参股单
位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设备是指生产用施工机械、 运输设备和生产设备即三、
四、五类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设备的各项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施工特点,研究制定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三)负责集团公司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和指导; 对购置单价 500万元
以上的大型设备和起重量 900kN以上、起重力矩 6000kN·m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