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0-10 11:22: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 )的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
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
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
品。 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