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 按厂矿企业
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
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 1.0.3 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
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
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 (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
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