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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
程竣工为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与增、减。超出
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2.凡需变更设计,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
济比较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由提议单位项目总工
或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监理部及项目管理机构,由项
目管理机构会同原设计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必要
时请地方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
3.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原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部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
序和分工办理。
4.监理部应严格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
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变更
设计管理办法及施工承包合同处理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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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总监理工
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