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摘要) :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讲师的职责
l、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
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
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
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
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 ,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