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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
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
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不?得将工程质量
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标准规范, 对
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市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