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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根据 2010年 5月 13日会议情况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效运营,保护城市公
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
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保障
其运营的设施、设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时间运营,
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要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保障城市公
共交通优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
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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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