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 6 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
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
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