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 —98 取水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
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
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
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
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
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
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 2.2.3
-1 和表 2.2.3-2 中的指标。
表 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万 m3/(万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