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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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的
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
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
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
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
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